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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的不如买的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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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#
发表于 2008-11-3 19:09:5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来京一年多的小李在通州开了家“苹果”数码产品专卖店,今年8月中旬,一位顾客在小李店里买走一款3G版苹果“Iphone”手机。小李称,当时售货员已明确告知对方这是“水货”,不保修,但现如今,顾客还是将小李告上法庭,认为小李销售假冒产品,存在欺诈,要求加倍赔偿。

  小李称,事情发生在8月15日中午。当时自己正在中关村进货,突然接到店里售货员的电话,说一位自称姓陈的顾客要买一款Iphone3G手机,而这种手机目前还不在国内销售,有的全都是“水货”,但为了做成这单生意,小李就从中关村带了一款“水货”手机给对方。售货员小王称:“我当时已明确告知陈先生,这是‘水货’,不保修,售价7500元。”陈先生同意购买,同时又花1600元买了一款尼康S210数码相机。但要求店里开正规发票,抬头写“个人”,并要求把总共9100元全开成是手机的,“这样回去报销方便一些”,小李也同意了。

  可没想到,上个月小李突然接到一份原告为刘佳(化名)的起诉书,称8月15日在此购买Iphone3G版手机一部,用后出现故障,且该手机机身无入网标志,经检测为“假冒产品”,按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小李属于欺诈,应退货,同时要求加倍赔偿,共计18200元。

  接到起诉书后,小李一下子就懵了。赶紧致电陈先生,对方刚开始还承认是自己在小李店里买的手机,后来就不接小李电话了,让他有事找刘佳。法庭上,原告刘佳没有出庭,其代理人拿出小李开具的发票,坚持认为是刘佳买的手机,刘佳不太了解手机这方面知识,被小李欺诈,买了假冒产品,故小李应加倍赔偿。

  小李认为自己很委屈,打听一下同行,才知道别人卖“水货”手机都不开具发票,更委屈的是他至今未见过原告刘佳。小李表示,自己销售“水货”手机肯定不对,但他认为对方是“知假买假”。法庭上,刘佳的代理人坚称小李没告知对方这是“水货”,小李也坦承要举证这一点有些困难。但小李提到,现在Iphone正版手机目前还不在国内销售,各家店铺里都是“水货”。况且这么贵重的物品,对方事先也肯定查阅相关资料,肯定也了解这一点,所以不能算是“欺诈”。

  记者昨晚先拨打陈先生的电话,对方刚开始也承认是他买的手机,随即又说是刘佳,跟他没关系。而后记者又多次拨打刘佳的电话,对方要么挂断,要么就直接关机。目前,小李和对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。
2#
发表于 2008-11-3 20:47:55 | 只看该作者
那你的意思是什么呢?你也准备这么做?试试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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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11-3 20:57:58 | 只看该作者
法院和解
赔他就是咯
出门花个5W找人把他腿打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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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11-3 21:36:28 | 只看该作者
这也忒不地道了,顶楼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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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11-3 21:43:36 | 只看该作者
老比就吹牛逼狠,你掉打断个给我看看
6#
发表于 2008-11-3 21:49:27 | 只看该作者
呵呵,是啊,花5万还不如包个三流女明星去开一天总统套房呢
7#
发表于 2008-11-3 21:58:25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卡维纳吉 于 2008-11-3 21:43 发表
老比就吹牛逼狠,你掉打断个给我看看


卡比正解  屌人嘴横
8#
发表于 2008-11-3 22:32:22 | 只看该作者
原帖由 moto 于 2008-11-3 20:57 发表
法院和解
赔他就是咯
出门花个5W找人把他腿打断


叼活轻松。我来给他踩个背只收一台8800钱就好了
9#
发表于 2008-11-4 09:40:12 | 只看该作者
这种甩货。但人家受法律保护哎,所以人家狠。所以估计以后都不能开发票了。像我们这些人要发票有什么p用,就这些坏人才会要,或者是那些公款消费的,都是社会主义的蛀虫。所以结论是:开发票是不对的。
10#
发表于 2008-11-4 10:18:36 | 只看该作者
你要报销人家给你开个发票行个方便也就算了,
但是你回头拿这个再去搞人家这就不是人干的事了,
你的行为在法律上虽然是合法的
但是在道德层面上来说是要受谴责的
11#
发表于 2008-11-4 10:41:43 | 只看该作者
鄙视这种小人。想赚钱也不能这样嘛。我在moto买手机才不开发票呢,出了问题我就到他们家堵门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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